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溫家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溫正生
黃鳳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鳳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昇瑋 、 陳文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
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