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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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346號
原   告  陳瑜珮
被   告  吳祥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起訴狀附表之支票7張,詎
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遂於民國
100年12月21日依法提出聲請核發支付督促命令,並獲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29日以100年度司促字第29678號
發給支付命令在案。詎被告於法定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
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5號受理,為此檢
附支票及理由單,狀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
萬元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查原告前於100年12月21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
訴訟,經其於起訴狀自承,並經本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
務電話查詢無訛,有公務電話紀錄表為證。原告就同一法律
關係復於101年3月17日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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