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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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聖王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來 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更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足額繕本,逾期未更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為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遭蘇來等54人以新北市○○區○○路00號、25號、25之1號等20多棟建物無權占用,訴請被告拆屋還地。然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等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以實測為準)將土地回復原狀並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並未指明各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何人、應由何人拆除何建物,原告雖於本院111年3月15日審理時表示將於2周內完成補正(見本院卷第424頁),然迄今均未補正,其起訴程式以有欠備,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足額繕本供本院送達,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