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聖王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零叁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