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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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聖王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僅載明「新北市○○區○○路25、137、139、14
1、143、145、145-1、25-1、131、133、135、27、
29、121、123、125、127、129、49、22、30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應載明上開被告數人之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渠等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