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5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9,79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