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之1
      乙○○
      丁○○
            1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於民國80年12月5日向聲
請人之被繼承人 林緣 借款新台幣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81年3月4日,並以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均登記在案。嗣
上開抵押物於(1)民國81年2月28日(2)民國81年10月7日經
移轉登記與相對人(1)丁○○(2)乙○○。詎屆期聲請人未
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各一件
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乙○○、丁○○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
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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