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巷30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7月2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70
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甲○○對聲
請人負債2,700,000元,已屆民國92年7月25日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本票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