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宇烈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8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宇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復於7月10日15時31分」更正為:「復於7月10日15時32分」之記載;另第9行:「+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宇烈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101年7月10日15時31分許及同日15時32分許所為3次撥打告訴人 陳品成陳美 憓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並以言詞『你跟 陳美憓 講,我要讓他全家死光光』、『我一定要放火燒你全家,你也一樣』及『(台語)快報警喔,妳不要去大陸回來後你家就被燒去....』等恐嚇行為,係基於恐嚇告訴人陳美憓之犯意,且於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不思理性行事,竟因細故即率然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言語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犯後業已道歉;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自稱經濟生活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警卷第1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8646號被告蔡宇烈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中埔鄉○○村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辯護人 蘇勝嘉 律師上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蔡宇烈因配偶 林喬倫 與其爭吵離家,投宿陳美憓家中,自民國101年7月3日起,蔡宇烈多次在電話中與陳美憓及陳品成〈陳美憓之弟〉發生爭執,竟於101年7月10日15時31分,以其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陳品成持有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以言詞『你跟陳美憓講,我要讓他全家死光光』及『我一定要放火燒你全家,你也一樣』等恐嚇持有該行動電話之陳品成,復於7月10日15時31分,以其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陳美憓持有之+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言詞意以〈台語〉快報警喔,妳不要去大陸回來後你家就被燒去.....等語恐嚇陳美憓,造成陳美憓、陳品成心生畏懼。
二、案經陳美憓及陳品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足佐:
1.告訴人陳美憓及陳品成之指訴。
2.被告蔡宇烈自白犯罪。
3.電話錄音光碟、譯文表。
4.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宇烈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檢察官陳鋕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西卿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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