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00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建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核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民國97年1月3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