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按上訴人前曾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裁定駁回確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國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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