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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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新簡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台南縣新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勝仁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三六0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元      ││
├────────┼───────────┼─────────────┤
│第一審公示送達 │叁佰元        ││
│登報費     │ ││
├────────┼───────────┼─────────────┤
│合計 │伍仟柒佰元      ││
└────────┴───────────┴─────────────┘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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