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7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2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2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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