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010號上訴人 洪玉珠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被上訴人 洪玉枝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許炎灶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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