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ANO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印尼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RANO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RANO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在國內並無固定之住居所,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滿前,再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104年2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茲本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本件被告原羈押原因仍存在,再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伊同意繼續羈押等語(本院訴字卷第102頁),是被告除同意繼續執行羈押外,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為確保本件日後審判程序之賡續進行與刑之執行,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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