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彥文選任辯護人楊傳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彥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彥文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為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經檢察官、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4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劉娟呈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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