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 吉富農 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告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志洋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99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4,800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445,048元,尚應補繳279,7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