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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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上訴人 張坤 和被上訴人國軍高雄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武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國軍高雄總醫院之法定代理人郭武憲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依同法第178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被上訴人國軍高雄總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張宗泓 ,目前已變更為郭武憲,有該院民國104年3月24日醫雄企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國軍高雄總醫院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命其法定代理人郭武憲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