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原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 陳秀冬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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