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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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國保
呂國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正源
呂銘杰 呂進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