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5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葉力旗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