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昶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1月28日17時32分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查獲被告廖昶翰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154公克)。嗣被告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於111年3月21日入法務部○○○○○○○○施以強制戒治,至111年10月3日已逾6個月,經評估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於111年10月11日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15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72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毒偵130號卷第143頁),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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