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7號上訴人 陳文益
陳文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棛梃間111年度訴字第2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8,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