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5號原告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代表人 吳杏先 訴訟代理人 劉名軒
黃媺淨 蕭景鴻 趙紹光 被告 許信助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229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3,4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住所地為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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