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揚選任辯護人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揚自民國壹佰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世揚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從被告本件以極端手段傷害告訴人之犯行觀之,及告訴人證稱之前曾有遭被告毆打之經驗,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及影響證人即告訴人未來證言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
2款規定,於民國100年5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本件雖已將被告送精神鑑定,有亞東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按,惟尚未進行審理程序,相關證人及證據均未經傳訊、調查完畢,且被告係持菜刀在眾目睽睽下犯案,犯案現場一片狼籍,且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有其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考,對社會治安所造成之危害甚大等情,上述重罪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被告應自100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朱嘉川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