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沈月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漢陽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1,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