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1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淑枝
法定代理人  石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桂峰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6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僅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24萬元提起上訴,即上
訴利益為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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