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晉賢 律師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9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