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告大力鋁門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7,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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