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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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與附表編號2、3所示已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犯附表所示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
1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另附表編號2、3部分則已經減刑,而就附表編號1部分聲請予以減刑,再與附表編號2、3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