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丙○○原告壬○○○原告戊○○原告己○○○原告丁○○原告甲○○被告乙○○
辛○○庚○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33,900元【計算式:赤崁段潮州寮小段444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500元×面積2,335㎡=8,172,500元,王厝段49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4,309.59=10,773,975,王厝段49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00×2,314.97=5,787,425,以上合計8,172,500+10,773,975+5,787,425=24,73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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