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20㎡=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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