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乙○○○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7,700元(計算式:
仕隆段第128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300元/㎡×1,939㎡=6,398,700;後鄉段第17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2,260㎡×原告權利範圍1/2=1,469,000,6,398,700+1,469,000=7,86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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