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29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5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596號),判處罰金1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前段、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立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