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22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
被   告 甲○○(即立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資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勞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提起第
一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7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592元,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3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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