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0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丁○○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五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主文、事實、理由欄中,所載土地之坐落彰化縣○○鎮○○○段」,全部應更正為彰化縣○○鎮○○○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就上開土地坐落,經聲請人在原審提出及主張,均為「平和段」而非「和平段」,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稽。本院原判決顯然有誤寫,依上開規定,被上訴人聲請更正,依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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