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30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李 麗慧 債務人 李添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陸佰 陸拾叁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李麗慧 ﹝即借款人﹞於民國96年11月30日邀保證人李添財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約定於民國116年11月30日到期,此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各乙紙為憑﹝原證一﹞。
(二)詎債務人李麗慧,繳納利息至100年04月30日起未再依約繳納,申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貸款約定第8條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陸佰陸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如附表﹞,聲請人依貸款契約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93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添財、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2│││399908│麗慧│4月30日起│││││2元│││││├──┼───┼─────┼──────┼──────┼───────┤│002│新臺幣│李添財、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2│││263354│麗慧│4月30日起│││││0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添財、李│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0.23│││399908│麗慧│5月31日起│1月30日止│2│││2元│├──────┼──────┼───────┤││││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46│││││2月01日起││4│├──┼───┼─────┼──────┼──────┼───────┤│002│新臺幣│李添財、李│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0.23│││263354│麗慧│5月31日起│1月30日止│2│││0元│├──────┼──────┼───────┤││││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46│││││2月01日起││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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