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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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聲請人 鄭士銘 權利關係人 何永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林清枝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何永福律師為被繼承人黃林清枝(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里鎮○○路○○○巷○○○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林清枝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林清枝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林清枝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林清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林清枝(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里鎮○○路○○○巷○○○號)業於一百年九月一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林清枝之遺囑執行人,因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死亡或不明,親屬會議無從召開,致聲請人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無法執行委任事項,為確保受遺贈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證遺囑、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嘉義縣民雄鄉戶政事務所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嘉民戶字第一○一○○○○五九九號函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亦需考量其適切性,查聲請人原擬請求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未獲該分處之同意,嗣請求選任何永福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獲何永福律師之同意,有其出具之嘉義律師公會會員證及同意書各一份在卷足稽,本院審酌何永福律師具有處理法律事務之專業背景,因認由何永福律師(男,000年00月00日生)擔任被繼承人黃林清枝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