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附表:
一、聲請人及配偶於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97年1月至9月之收入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子女 曾于銘 、 曾于昌 、 曾于瑄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薪資及在職證明。
四、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為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如何與其它扶養義務人(配偶)分擔扶養費之情形。
九、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為何人所有?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十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