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榮盛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 律師
賴彥杰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繼輝 訴訟代理人 林矜婷 律師複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3,489萬7,8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74萬1,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沈育儒附表:(單位:新台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部分:219,000元(103年公告土地現值)×78.3平方公尺×5216/10000(兩造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8,944,240元
2.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部分:270,104元(103年公告土地現值)×101.91平方公尺×6425/10000(兩造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17,685,647元
3.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部分:219,000元(103年公告土地現值)×5.79平方公尺×6425/10000(兩造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814,696元
4.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部分:254,000元(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00平方公尺×8225/10000(兩造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62,674,500元
5.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部分:251,549元(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19.36平方公尺×6425/10000(兩造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35,453,014元
6.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部分:219,000元(103年公告土地現值)×81.64平方公尺×5216/10000(兩造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9,325,770元
7.總計:8,944,240元+17,685,647元+814,696元+62,674,500元+35,453,014元+9,325,770元=134,897,8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