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興儒
被 告 黃士豪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20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林心念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728元整,及其中35,528元自
民國(下同)9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心念
法官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林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