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262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126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被 告 莊敏瑛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1126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25日下午4時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李易融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4月10日與向訴外人中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於最高訂約額度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範圍內循環使用,借款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
為期一年,期滿30日前,如雙方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得以
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
利息按年息18.25%計算,每動用一筆借款,除須繳納100
元之貸款手續費外,自首次動用日之翌日起,每37日為還款
週期,還款週期中,於授信額度內再動用時,以再動用前應
還款之日為還款日,如未依約繳款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延滯期間利息按年息20%計算。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款
244,548元(含本金218,907元及利息25,641元)迄未清償
,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又中華銀行於95年10月30日將前
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兩造間現金卡消費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李易融
法官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易融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2,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