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誣告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7日犯附表編號2所列之誣告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