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4日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沙交簡字第363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