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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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七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查被告另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裁定應交付感訓處分,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送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