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併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張國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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