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 邱德雄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敏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邱德雄│宜蘭縣羅東鎮農會│空白│106年6月7日│35,800元│FA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