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與被告 郭政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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