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4號原告 簡志坤
呂春榮 胥宏達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楊欣倩 莊施傑 王洪美英 李佳玲 阮玉春 梅武紅燕 譚宗寧 王文祺 黃志銘 邱垂卿 林泰成 陳亭瑜 李鴻仁 王駿茂 何崇加 楊淑芳 蘇莉莉 王瓊香 陳美蓮 吳珮綺萬劉議歐美燕 黃麗琴 何成 魯子成 石幸家 邱秀好 林盟景 梁思韻 林文文 高薇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興 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5,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