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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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73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守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雅丹 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預納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預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該項命令已於同年1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迄今尚未繳納,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核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法定程式不備,足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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